在9·11以前,美国FDA就要求过一些食品企业在入境前须进行登记及注册,其中包括:(1) 低酸性食品罐头类;(2) 酸化食品类。
在9·11以后,这些已作要求需注册的食品企业,根据FDA新法规的要求,还要进行FDA企业注册。因此这类产品出口要进行三项注册。关于FDA新法规进行企业注册请看本网站注册栏目,现在将9·11以前美国FDA要求食品入境前须进行登记注册介绍如下。
1. 低酸性食品罐头类。所谓“低酸性罐头”是指PH值高于4.6,水活性高于0.85,事先密封于任何容器再经加热处理杀菌的食品。如:多数蔬菜、蘑菇、金枪鱼、椰汁等罐头食品。
2. 酸化食品类。酸化食品指在低酸性食品中加入酸或酸性食品使其PH值降至4.6以下,其水活性在0.85以上的食品。像国内的腌制食品、泡菜等多属此类。
要提醒注意的是:充满氮气的铝箔复合袋装食品也属此类。
以上两类食品不管是美国国内生产的或是进口的,都必须按规定在上市前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。
1.申请“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”,即“FCE”号码,(FCE号Food Canning Establishment)所有罐头类食品企业都要有一个FCE号。
2.申请“加工过程呈报号”,即“SID”号。(SID号Submission Identifier)每种罐头在向FDA提供制造防腐程序表格给予的号,也可以看作产品号。按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格进行注册。
1. 已取得FCE号码的罐头食品,需要在出口商业发票上列出,以利于顺利通过海关。
2.若输往美国的这类食品还未具有FCE号码,则该食品一定立即被扣留,同时货品滞留或销毁所发生的费用都将由出口方承担。
3. 即使已具备FCE号,FDA仍要对第一次入口美国的产品例行抽检,在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后方能放行。等到相同产品第二次入关时才能享受免检待遇。
4.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FCE号必须在向美国出货前就应完善申请工作。
5. 另需说明有些食品则无需申请FCE,如:酒类、发酵食品及冷藏状况下销售的食品、非密封的食品、水活性在0.35以下的食品等。
6. 在实施新的注册法规以后,以上的规定仍然有效。但同时还要执行新法规。
1。有两类罐头食品:
(1) Acidified Food. 酸化食品对热处理的要求较低,因为酸本身可以抑制细菌生长。
(2) Low acid food.。低酸食品对热处理的要求较高。
酸化食品与低酸食品的区分是按照产品的PH值,和产品的水活度,具体如下:
Final Equilibrium |
Water Activity |
Registration and Process Filing | |
Low Acid |
Acidified | ||
4.6 |
0.85 |
No |
No |
4.6 |
>0.85 |
No |
Yes |
>4.6 |
0.85 |
No |
No |
>4.6 |
>0.85 |
Yes |
No |
> greater than |
以下食品不属于酸化食品,因而无须注册:
(1) 食品本身属酸性,而不是靠添加酸性物质
(2) 酒精饮料
(3) 碳酸饮料
(4) 发酵食品
(5) 食品中水活性度小于0。85的食品
(6) 在冷冻条件下流通,储藏的食品
(7) 人造果冻,食品添加剂等。